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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瑪雅酒吧
章 程
章 程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九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十條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為:聊城瑪雅酒吧。
第十一條 公司住所為:聊城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酒吧服務。
第十三條 公司注冊資金本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分別為:
1、股東:xxx 身份證件號碼:
2、股東:xxx 身份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五條 公司的出資額為:50萬元。全部為貨幣出資,具體為:
1、劉寶平: 40萬元。
2、王曄 : 10 萬元。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應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份;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二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其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順暢,正常開放,公司設立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且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組織。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即股東年會)。代表十分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視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公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第三十八條 董事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做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執行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分析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董事長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可采取選舉表決與投票表快,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解聘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非公司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代表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召集董事會、股東會;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五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五十四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五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宮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召開股東年會的二十日前將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執行: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你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六十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賬戶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六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規定簽訂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作出合并決議或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響應的擔保。
第六十三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其財務作相應的分割,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方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方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按照《公司法》清算,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時,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破產,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條 公司財務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十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立刻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公司營業執照日期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董事會。修改權歸屬股東會。
自然人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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