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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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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作者:Mr.LiuStu  來源:劉寶平工作室  發布時間:2022-11-12
旅游經營者責任 承擔
 《旅游法》第 104 條規定,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吊銷旅行社業務 經營許可證。
 第 107 條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 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 108 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旅行社責任承擔
 3 .法律責任
 第 95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
 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
 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 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  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 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開放條件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
105 條第 1 款規定,景區不符合規定的開放條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 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門票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106 條規定,景區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 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景區承載量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105 條第 2 款規定,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旅游法》規 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 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 個月至 6 個月。
監督檢查主題的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109 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合同法違約責任
 ( 一) 違約責任的
 概念和性質
 1 .概念
 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1)  具體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 10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 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 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 120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 特點
 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 所產生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之間發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2 .性質
 雙重性質:補償性和懲罰性
 (1) 具體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 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 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定金條款,違約金和定金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
 (二) 違約責任的 構成要件
 1 .當事人 有違約行 為
 2 .不存在 法定和約 定的免
 責 事由
 (三) 違約責任的 種類
 1 .預期違約
 《合同法》第 10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 .屆期違約
 依據《合同法》第 107 條,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構成屆期約。
 (四)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 .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 109 、110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 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 .補救措施
 《合同法》第 111 條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 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 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 61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 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 .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 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 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
 (五) 不可抗力、 責任競合及第三方
 原因造成的違約
 1 .不可抗 力
 ①根據《合同法》第 117 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自然災害 (例如地震、臺風、洪水等)、政府行為、突發的社會事件 (例如戰爭、罷工)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第 117 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②主張不可抗力人的義務。《合同法》第 118 條規定,當事人一 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 .責任競合
 責任競合是指同一行為符合民法規定的數種責任要件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 身財產權益的,受損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 .第三方 原因造成的違約
 《合同法》第 121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 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六) 防止損失擴大義務
 1 .義務內容
 《合同法》第 119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 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 .費用承擔
 《合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包價旅游合同的轉讓、解除及法律后果
 (二) 旅 行 社 轉
 讓解除合同權的 行使及法律后果
 1 .因未達到約 定成團人數不 能出團而解除
 《旅游法》第 63 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 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7 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 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 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 .因旅游者原 因導致合同解除
 《旅游法》第 66 條規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  同:①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③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④從事嚴重影響其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  組團社 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 包價旅游合
 同解除后旅行社的協助義務及費用承擔
 1 .旅行社協助 旅游者返回的義務
 《旅游法》第 68 條規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 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2 .旅游者返程 費用的承擔
 需要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

 ①旅游者因個人原因主動解除或者旅行社根據《旅游法》第 66 條規定行使解除權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擔。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調整行程而解除合的,應根據《旅游法》第 67 條,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合理分擔。
 ③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
 承擔。
包價旅游合同的違約責任
 主體
 情形
 具體法律規定
 旅行社
 1 .一般情形下 應當承擔的責任
 《旅游法》第 70 條第 1 款中做了規定,即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 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 .懲罰性賠償 責任
 《旅游法》第 70 條第 1 款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 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3 .不承擔違約 責任的情形
 《旅游法》第 70 條第 2 款規定,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自行 安排活動期間的旅行社責任
 《旅游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 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者
 1 .不當行為
 主要有三種類型:
 ①影響行程,阻礙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③侵害他人的人身權。
 2 .侵權損害賠 償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具備四個要件:①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行為;②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了損 害;③旅游者的行為與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 其他旅游者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④主觀上存在過錯。
 地接社、履行 輔助人
 1 .組團社應當 為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旅游法》第 71 條第 1 款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 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 輔助人追償。
 2.組團社向地 接社、履行輔助人的追償權
 3 .人身損害、 財產損失責任 的承擔
 《旅游法》第 71 條第 2 款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 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 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4 .旅行社協助 旅游者索賠義務
 《旅游法》第 71 條第 2 款規定, 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 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合同解除、變更的法律責任
 1 .影響旅游行程的客觀因素
 ①不可抗力。
 ②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2 .因客觀原因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②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解除合 同,不可歸責于旅行社和履行輔助人,旅行社因此不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③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 .因客觀原因變更的法律后果
 《旅游法》第 67 條規定了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 圍內變更合同,但應當向旅游者做出說明;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  可 以解除合同。在部分旅游者同意變更、部分旅游者不同意變更時,  旅行社依法應當僅對同意變更行程的旅游者根據變更后的行程履行旅游合同;對于不同意變更的,則應當根據第 67 條規定,解除旅游合同。
 4.因客觀原因需要采取的安全、 安置措施與相關費用承擔
 《旅游法》第 67 條第 3 項和第 4 項規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 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 與旅游者分擔。
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 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用, 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侵權責任的承擔
 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 15 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 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侵權損害賠償
 1 .財產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財產損害賠償:
 ①第 19 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
 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②第 20 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 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 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 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 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 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 .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監護人責任
 監 護 人 責 任的承擔
 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 9 條第 2 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 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責任
 勞 務 派 遣 相 關 的 責任承擔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 34 條第 2 款規定:①接受方的責任。勞務派遣的接受方被視為 主要的用人者,對勞務派遣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②派遣方的責任。如果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只有在接受派遣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 派遣方才需要現實地承擔責任。③被派遣個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 條關于雇員的規定來處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責任承擔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 37 條第 1 款的規定,在沒有直接侵權人時,安全保障義務人違 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 37 條第 2 款規定,因第 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責任承擔
 .1       “人車分離”時的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 49 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 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 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法》第 52 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侵權責任法》第 53 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
 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 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
 賠償限額
 《侵權責任法》第 77 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對最高賠償限額的確認,主要考慮到高度危險責任的特殊性,因為這種活動是對社
 會有益的活動,法律要給予其特殊的保護。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損 害 責 任 的 特 殊 規 則
 1 .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和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79 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 80  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
 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81 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 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 26 、27 、83  條規定,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被侵權人或者被害人 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動物園的責任;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動物園不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選擇 向動物園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在選擇向動物園請求賠償時,動物園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提出抗辯。
 3 .遺棄或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82 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4 .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致害
 《侵權責任法》第 83 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 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責任承擔
 1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
 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 85 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
 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 擔侵權責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 85 條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 的, 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④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 2 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2 .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 .堆放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88 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 .妨礙通行物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89 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 .地面施工致害
 《侵權責任法》第 91 條第 1 款,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 .地下設施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 91 條第 1 款,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制定的目的
 提高旅游服務質量,規范旅行社經營,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賠償標準
 1 .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
 ①境內旅游應提前 7 日 (不含7 日) 通知旅游者
 ②出境旅游 (含赴臺游)應提前 30  日 (不含 30  日)
 通知旅游者
 2 .旅行社擅自轉、拼團的
 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25%的違約 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全額 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用。
 3 .歧視性收費的
 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 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4 .因旅行社的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支付直接 經濟損失 20%的違約金。
 6 .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標準的
 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1%~5%的違約金,本賠償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7 .違反合同約定的
 ①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
 ②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
 ③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
 ④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⑤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物品系假冒偽
 劣商品的
 ⑥私自兜售商品
 8 .中止提供旅游服務的
 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 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 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30%的違約金。
旅游突發事件相關罰則
 分類
 具體法律規定
 ( 一)違反安全生 產和消防安全管理
 《旅游法》第 107 條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 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處罰。
 《辦法》第 33 條進一步規定,旅游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對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未制止履行 輔助人的非法或不規范行為
 《辦法》第 34 條規定,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 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辦法》第 35 條規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 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 2000 元以
 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四)針對風險提示不采取相應措
 《辦法》第 36 條規定,旅行社針對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不采取相應措施的,
 由旅游主管部門處 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罰款。
 ( 五)  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評定 的旅游經營者違法
 《辦法》第 37 條規定,按照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評定的旅游經營者違反本 辦法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建議評定組織依據相關標準做出處理。
 (六)旅游主管部
 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
 《辦法》第 38 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規定,玩忽職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出入境法律責任
 類別
 法律具體規定
 1 .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 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 以下罰款:①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②冒用他人出 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③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④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2 條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0 元以上 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 .騙取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3 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 證件的,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0 日以上15  日以 拘留,并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4 .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4 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 他申請材料的,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5 .被遣返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 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 6 個月至 3 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6 .證件不合理使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①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②外國人拒不 交驗居留證件的;③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④外國人居 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⑤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⑥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
航空運輸法律責任
(一) 對旅客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
 1 .承運人的責任范圍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所承擔的責任范圍是旅客的死亡或肉體上的傷害。
 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期間是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和在民用航空器內,在此期間內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2 .承運人的免責理由
 ①如果該損害完全是因為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 任。
 如果是承運人的行為誘發了旅客在身體上的缺陷,因此導致損害的,即該損害是 因為承運人的行為和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共同導致的,承運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旅客本人有過錯的。
 3 .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賠償責任限額因在不同的國家地區采用不同的公約而各不相同,如《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等。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人身賠償責任限額為 40 萬元人民幣。
 責任限額不適用的情形:

①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賠償責任限額的賠償 數額,在約定成立的前提下,承運人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對旅客進行賠償。

②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賠償責任限額的 規定。③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二) 對行李毀損的賠償責任
 1 .承運人的責任范圍
 《航空法》第 125 條第 1 款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 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行李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2 .承運人的免責
 《航空法》第 125 條第 2 款規定,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理由
 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 .承運人的責任
 限額
 (1) 托運行李:承運人按照每千克 100 元人民幣承擔責任
 (2) 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人 3000 元
 4 .行李聲明價值
 服務
 對辦理了聲明價值交付托運的行李,承運人對旅客行李物品的損失,在聲明價值的范圍內進行賠償;對超出聲明價值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三) 對延遲運輸的賠償責任
 1 .承運人的責任
 范圍
 給旅客造成的經濟損失,旅客對自己所受的損失要負舉證責任。
 (1) 屬于直接損失——承運人;  (2) 間接損失——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2 .承運人的免責 理由
 承運人能夠證明該延誤是不可避免的,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
 承運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經采取了一切措施或者是無法采取措施,承運人就應當承擔延誤運輸的責任。
鐵路運輸法律責任
 1 .對旅客人身傷害的賠償責
 任
 (1) 因承運人過錯給旅客造成身體損害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經承運人證明事故是由承運人和旅客或托運人的共同過錯所致,應根據各自過錯的 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2) 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疾病或自身過錯導致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 因第三人責任造成旅客傷害時,應由第三人負責。
 2 .對行李損毀
 (1) 逾期運
 《鐵路法》第 16
 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期將旅客的行李運到
 的賠償責任
 輸所導致的責任
 目的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鐵路運輸企 業逾期 30  日仍未將貨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貨人或者旅客的,托運 人、收貨人或者旅客有權按貨物、包裹、行李滅失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
 (2) 行李滅 失 所 導 致 的 責任
 (1)《鐵路法》第 17 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 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
 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2)《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 72 條規定,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 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 超過聲明價格。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賠償。分件保 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聲明價
 格。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滅失時,退還全部或部分運費。
 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鐵路法》第 18 條規定,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①不 可抗力;②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③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
道路運輸法律責任
 1 .未取得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條例》第 64 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經營許可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足 2 萬元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不符合條件的人 員駕駛車輛
 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第 9 條、第 22 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 車輛的,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非法轉讓、出租 道路運輸許可證件
 《道路運輸條例》第 67 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 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 .經營者未按規定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道路運輸條例》第 68 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5 .不按照規定攜帶 車輛營運證
 《道路運輸條例》第 69
 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 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罰款。
 6 .吊銷道路運輸經 營許可證情形
 《道路運輸條例》第 70 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①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
 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②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③ 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④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⑤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7 .不按規定維護和 檢測運輸車輛
 《道路運輸條例》第 71 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 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 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8 .道路運輸站 (場) 經營者允許無證經
 營、超載、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道路運輸條例》第 72 條的規定,道路運輸站 (場) 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 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9 .擅自改變相關運
 《道路運輸條例》第 72 條第 2 款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 經營者擅自改變輸信息
 道路運輸站 (場) 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 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3000 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水路運輸法律責任
 1 .未按照本規定要 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 46 條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整改后仍不符合 經營資質條件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 47 條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其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3 .超出經營范圍、 擅自改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 48 條規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超出船舶 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范圍,或者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或者變更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種類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4 .責令改正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 49  條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①未履行備案義務;②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 價銷售客票;③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④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⑤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
 5 .拒絕監督檢查等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 50 條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 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安全法
 律責任
 ① 事 故 單 位 。
 《食品安全法》第 128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 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②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的直接責 任人。
 《食品安全法》第 142
 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 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 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是對發生在本行政區 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  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二是對本行政區域內  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三是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食 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 的直接責任 人。
 《食品安全法》第 14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 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一是
 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二是未按規定查處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 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三是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 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四是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
 權準予許可;五是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住宿業法律責任
 (1) 飯店的開辦人
 《辦法》第 15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 4 條規定, 申請開辦飯店,未經公 安機關審查批準,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領取營業執照而 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200 元以下罰款;未經 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2) 飯店的工作人員和負責人
 《辦法》第 16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飯店工作人員發現 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 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旅館依法處 理。
 《辦法》第 17 條規定,飯店接待旅客住宿不按規定登記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旅客
 《辦法》第 17 條規定,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 險物品帶入旅館,在旅館內從事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
 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設立 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 55 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 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娛樂場所
 經營的法
 律責任
 《條例》第 41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條例》第 42 條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 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第 47 條規定,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規定向公安部門 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條例》第 49 條規定,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娛樂場所經營的法律責任
 ① 違反娛樂活動禁 止 性 規 定。
 《條例》第 43 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違 法犯罪分子提供條件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業整頓 3 個月至 6 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  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違反娛樂場所環境規則
 《條例》第 44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未按 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 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 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照本條例規 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條例》第 45 條規定,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設置具有 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以現金、 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條例》第 48 條規定,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 個月至 6 個月:
 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連接的;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 曲 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娛樂活動禁止內容的: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 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 核定人數的。
 《條例》第 51 條規定,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警示標識、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標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③ 違反娛 樂場所營 業規則
 《條例》第 49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  個 月至 3  個月: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 可證的;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識的。
 娛樂場所經
 營管理法律 責任
 《條例》第 56 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 為不依法查處的;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利用職務之便,索 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 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風景名勝區保護的 法律責任
 (1)《條例》第 40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①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動的;②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蝕性物品設施的;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條例》第 41 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 除,對個人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 20 萬元以上 40 萬元以下的罰款。
 (3)《條例》第 42 條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
 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 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  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條例》第 43 條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 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 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5)《條例》第 44 條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畫、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 扔垃圾的, 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 50 元的罰款;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6)《條例》第 45 條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 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 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①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②舉辦 大型游樂等活動的;③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④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
 活動。
 風景名勝區資源利 用的法律責任
 (1)《條例》第 46 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木
 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 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 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2)《條例》第 48 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①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②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識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③從事以營利為 目的的經營活動的;④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 人行使的;⑤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兼職的;⑥ 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⑦發現違
 法行為不查處的。
 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法律責任
  (1)     《條例》第 34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
 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罰款:①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②未經批準進入自然 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③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2)     《條例》第 35 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3)     《條例》第 36 條規定,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條例》規定,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 野生動物管理的法律責任
 1 .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 的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42 條規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行為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 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 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
 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禁止行為及其法律責 任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 制品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將 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48 條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 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 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 2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 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由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3)《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 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52 條規定,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 由海關、檢驗檢疫、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責任
 1 .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 29 條規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
 的法律責任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禁止行為及其法律責 任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 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2)《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罰款。
 (3)《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5 條規定,非法進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
 (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
 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
 (5)《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 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
 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保護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文物保護法》第 65 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文物保護法》第 65 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情節尚不嚴重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 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法律規定, 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
 罰。
 刑事責任
 《文物保護法》第 64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 .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3 .擅自將國有 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4.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 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5 . 以謀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6 .走私文物的;7 .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8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為。
博物館經營管理的法律責任
 1 .主管部門及工作 人員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 43 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違法經營責任
 《條例》第 41 條規定,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 6 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 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條例》第 42 條規定,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由館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條例》第 39 條規定,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 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條例》第 40 條規定,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 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  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 分  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非物質文化保護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 40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于非物質文 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 41 條規定,境外組織在我國境內進行相關違法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相關違法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并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行政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 38 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 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 法給予處分。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 39 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3 .刑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