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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
允許設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區)行政區劃內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不受數量限制。
在設立所在地的省(市、區)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的,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設立社經營執照副本、設立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經歷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旅行社在其分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的,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設立社營業執照副本、設立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分社的營業執照、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二、落實分社和服務網點設立政策
各地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切實按照《旅行社條例》及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規做好分社和服務網點的備案工作,不得增設或變相增設旅行社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政策障礙。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針對市、縣級旅游主管部門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不依法依規開展分社和服務網點備案工作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加強對旅行社分社和服務網點的服務監管
各地要進一步引導旅行社增強風險管控意識,審慎確定分支機構的數量和規模;督促設立社切實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和人員培訓,依法承擔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要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和人員培訓,依法承擔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要加強旅游質監執法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對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改進服務監管手段,提升服務監管水平,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主動協同設立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國家旅游局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