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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版《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現場
旅游業是綜合性產業,涉及面廣、綜合性強、關聯度高、帶動作用大,對促增長、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等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旅游資源豐富,發展潛力巨大。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旅游立法工作,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山東省旅游管理條例》并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別進行了重大修訂。
2015年,全省實現游客接待6.6億人次,比2010年增長86.9%;實現旅游消費7062.5億元,比2010年增長130.9%,旅游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從2010年的4.3%增加到5.5%,旅游經濟規模躍居全國第一方陣,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產業。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旅游法、實現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需要,是營造全域旅游發展氛圍、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需要,是規范和優化旅游市場秩序、進一步提升旅游業發展水平的需要。
《山東省旅游條例》新聞發布會現場
《條例》從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3年多時間。2013年,省旅發委將《條例》修訂作為研究課題立項,2014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進行立法前評估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2014年起,起草小組先后赴全省13市36個縣(市、區)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景區、旅行社、旅游飯店、鄉村旅游點等旅游企業及基層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多次召開專題辦公會和專家論證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討論、研究,尤其是對全域旅游發展、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發展鄉村旅游、推進文明旅游、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健全旅游公共服務等熱點焦點問題重點分析和探討研究,在2015年上半年拿出《條例》修訂草稿。2015年下半年,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辦、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組成小組,聯合起草修訂《條例(修訂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見,數易其稿。
2016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法制辦組成聯合調研組,先后到煙臺、濰坊等地實地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旅游企業及基層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條例(修訂草案)》會簽稿,發送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二十余個單位會簽和征求意見。期間,3次書面征求基層旅游部門、法制部門意見,并通過網絡征求社會意見;赴省內濰坊、煙臺等9市21個縣(市、區)調研。2016年6月,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會簽稿)》再次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法制辦審查修改。2016年7月8日,省政府召開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該條例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條例(修訂草案)》并提出修改建議,11月《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并于今天正式通過《山東省旅游條例》。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張明池介紹《條例》
《條例》共七章七十條,分別對我省旅游綜合協調、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公共服務、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條例》確定的一系列制度,對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亮點內容為:一是強化旅游綜合協調職能,促進旅游業發展;二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三是加大政府職責,提升旅游公共服務水平;四是明確部門責任,加強旅游監督管理;五是加大支持力度,規范鄉村旅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