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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可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還可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其發票完全可報銷,不再被只認定為觀光旅行!
旅行社能夠做什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中為旅行社指明了方向,同時也解決了一直困擾旅行社的打問題:
在以前,旅行社發票一直受到政府機關、黨政團體、事業單位的排斥,一旦涉及到“旅行社”名稱的發票都認為是到哪里去游覽、去度假什么的。現在42號實施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在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中第二條已明確旅行社業主要包括: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游服務。
現在旅行社的業務不僅僅是旅游、客戶源也不僅僅是游客了!